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福建省 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教学〔2014〕13 号)、《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 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幼高专〔2024〕3号)等文件精神,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实施原则为:
(一)公平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
(二)规范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须依据国家政策和学 校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把关,按程序进行并接受师生的监督。
(三)可行性原则。学生转专业须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 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尊重个性原则。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既要尊重学 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专长,又要有利于因材施教,调动学 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在全日制三年专学生中,学习努力、表现良好、 品学兼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满一个学期;
(二)对拟转专业有强烈愿望;
(三)在现专业学生中,第一学期所有必修课程的总成绩 排名前15%以内。
第四条 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外 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学生、免费师范生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 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 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二元制等学生;
(四)培养层次、招生类别、学制和学习形式不同者;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六)退学、试读或拟作退学处理者;
(七)在考试中有补考、旷考或作弊行为者;
(八)在本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者;
(九)在本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十)非全日制三年专学生。
第五条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可申请 一次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申请的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达到控制比例 的,不再办理转专业。
高职高专教育的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 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 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 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高职高专教育的财经、 公共事业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 业实际招生数的5%;对于上述两种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他 专业,转出与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 15%以内。
第七条 原则上,转专业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启 动,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转专业相关规定和教育资源等实际情 况,确定学院各专业可转出和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
(二)教务处审核汇总各专业可转出和接收的转专业学生 人数,并向全校学生公布。
(三)学生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 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各 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转专业要求的, 经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复审。
(四)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汇总通 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会同转专业接收学院,确定考核方案,组织 转专业考核工作。
(六)教务处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 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并公示。
(七)学校发布转专业正式文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 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 定医院(原则上为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和校医务 室审核后,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 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 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四)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取得地市级以上机构颁发 的、与专业相关的成果证书或获奖证书,其成果经转入学院评 审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五)特殊情况下转专业,原则上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 2周内办理。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 核认可,并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按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 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制发 转专业公文,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抄送学工部和财务等职能 部门,由上述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三)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
(四)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执行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相 同课程代码的公共必修、选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的 课程须补修。在原专业修得的课程学分,如非新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幼儿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闽幼高专教〔2017〕84 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 2024年1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