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 学分制改革,推进形成因材施教、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根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潍 坊学院章程》(潍院党字〔2021〕6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须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工作流程,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 监 督 。
第四条 坚持宏观控制、个人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原 则,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牢牢把握因材施教和促进学 生个性发展的定位。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一年级在校生,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已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且必修课
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内排名前30%(含30%)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疗机 构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可申请调整至同录取批次相关专业,但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 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若拟转入专业当年在学 生生源地无招生计划,则参照山东省相应年份转出专业和拟转入 专业的录取成绩判定;
(三)学生学籍异动复学后,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办的, 可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四)大学生士兵正常退役办理复学时,在不违反学校转专 业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可提出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实绩得到社会和学校认可,复学后经本人申 请可转入与创业方向相关专业学习。
其中除符合条件(一)的集中性转专业外,符合其他条件转 专业的不受转入转出名额和时间限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毕业年级学生;
(二)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属于不同培养层次或不同录取批 次;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预警、处分期或有违纪记录等;
(四)跨录取类别的(艺术类和体育类别只能在其类别内互 转,不接收其他类别转入;校企合作类别只能在其类别内互转,
可按本办法接收普通类别转入;中外合作类别可在上级主管部门 批复的招生计划额度内接收转入或在中外合作类别内互转);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或以 特殊形式录取的(如春季高考、贯通培养、专升本等);
(六)由低录取层次转至高录取层次的;
(七)已转过一次专业;
(八)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情况。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 集中性转专业一般安排在学生大一学年结束后进 行。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和专家小组,工作小组 负责根据本学院专业办学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转专业工 作方案,报学校审批备案后执行,专家小组负责学生考核选拔。 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工作小组须有教师代表参加,专家小组 须有一线教师参加。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专业开办情况在转专业工 作方案中明确各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和制定考核录取办法,细化 各专业接收要求。其中各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数不得超过该专业 当年招生计划的20%。考核录取办法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 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高考成绩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各专业转出学生数量原则上 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5%以内。如符合转出条件的申
请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则按照学生所学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由 高到低排序,取足满比例人数为止。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 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按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学生只能选择一个 专业,不设调剂志愿,不进行二次申报。各转出学院在对申请转 专业学生进行必要的学业风险书面告知后,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资 格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十二条 转入学院应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自主成才 意愿,严格按照本学院转专业方案,对学生进行考核选拔,择优 录取。若报名人数未超过录取名额的,可视学生情况直接接收。 组织笔试须按照《潍坊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面试由学院专 家小组负责组织,全程录像备查,录像资料和纸质材料至少保留 4年。
第十三条 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初步拟定同意转入学生 名单并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 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 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公布转专业学生 名 单 。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凡转专业申 请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转专业学籍和学习管理
第十六条 转专业经学校批准前,学生应按照原所在年级专
业要求参加相应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 份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转专业录取的学生,其学籍、档案自转入学期移 交接收学院管理。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应做好有关政策的解释和 学籍档案的交接。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转入 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学生应对原专业修读课 程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真对照,确定学习方案。
第十九条 学生已修读且通过考试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 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按照课程置换程序申请课程置换,不符 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条 对于尚未修读但属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课程,且无法通过课程和学分置换获得学分的,学生应在后续学 习中申请补修相应课程,并在毕业前获得学分,转专业学生在校 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因转 专业需延长修业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 行为的,取消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潍 坊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潍院政字〔2017〕69号)执行,
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开始施行。此前学校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