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理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经考核情况 属实;
(二)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
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高等学校学习;
(三)经学校确认,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 利于继续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 业时,该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 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 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 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 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 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招生时确定为 定向或委托培养;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学生;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 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提交《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详细证明材料等,经两校同意并签 署意见后,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学生转专业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 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根据《潍坊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