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贯彻“以生为本 ” 、“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理 念 ,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 ,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 趣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河南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 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 二条 转专业是指学生入校后 ,在规定时间内 ,从现所学专 业转换到其它专业的行为。学生进校后 ,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 学习 ,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 ,热爱所学专业。同时可根据学生实际 情况 ,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经相应程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和“以生为本 、 自愿报名 、综合考核 、 宏观调控”的原则 ,有关管理人员 、教师与 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 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资源情况 ,最大限度 地满足学生的转专业需求 ,但学生必须具备拟转入专业所要求的基 本学习基础。
第五条 转专业原则上不增加或减少行政班数量 ,行政班人数 低于 25 人的 ,原则上不转出 ;行政班人数超过 50 人的 ,原则上不 转入。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 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 ,纪委( 监察 )处、教 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学校转 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 责编制转专业工作日程安排 ,审核院( 系 、部 )转专业计划以及拟 接收学生名单复核 、备案等。
第八条 各院( 系、部 )成立由院长( 主任 )任组长的院( 系、 部 )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制定本院( 系 、部 )学生转专 业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转出 、转入考核办法等 );接受学生咨询与 报名及组织考核。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九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 ,可以申请办 理转专业手续 :
( 一 )修完本专业第一学期所有课程 ,课程考核合格者 ;
( 二 )学生确有专长 ,本人申请并提出有效证明 ,经学校审核 , 确认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 三 )学生在校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 习者 ;
( 四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 续学习者 ;
( 五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 ,因特殊原因学生所在 原专业无后续专业接收者 ;
( 六 )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及上级文件规定必须转专业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 ,不允许转专业 :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 二 )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行为者 ;
( 三 )跨录取批次或学历层次申请者 ;
( 四 )文 、理 、艺术 、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理科 类专业转文科类专业除外 );
( 五 )定向生 、委托培养生 、专升本学生 、转校学生及其他学 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要求或有特殊要求专业者 ;
( 六 )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者。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学校鼓励其转入与 创业或参军期间所从事领域一致或相近的专业学习 ;转入其他专业 的 ,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学生创业或参军期间的相关经历或 证书 ,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课程要求的 ,学生提交证明材料 , 经学校研究可以认定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高年级学生转专业原则 上应当降级至拟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接收院( 系 、部 )根据专 业自身特点和培养要求 ,结合拟转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已修读课程
情况综合考虑降级事宜。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转专业后 要求转回录取专业的 ,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三条 教务处于 10 月 10 日前向各院( 系、部 )发布转专 业工作通知 ,各院( 系 、部 )于 10 月底前将转专业计划 、接收条 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从学校整 体角度和各专业接收计划综合平衡 ,于 11 月 10 日前确定并公布各 专业接收计划及要求、各院( 系 、部 )接受学生咨询的负责人及电 话。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咨询。拟转专业学生应该充分了解拟转 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信息 ,具体可以根据教务处公 布的信息咨询相关专业教师。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河南工学 院转专业申请表》,提出转专业的理由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于 12 月 1 日至 10 日交至所在院( 系 、部 )。
第十六条 转出院( 系 、部 )审核。各院( 系 、部 )根据转专 业工作方案对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对同意转出的学生由院( 系、 部 )负责人签署意见 ,并填写《河南工学院转专业学生转出审核汇 总表》,于 12 月 20 日前连同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证明材料一并报 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以转入院( 系、部 )分类汇总并综合审查后 , 于 12 月底前将相关材料转交各院( 系 、部 )。
第十八条 转入院( 系 、部 )审核 。为检验学生是否适合新专 业的学习 ,拟转入院( 系 、部 )应当于元月 7 日前 ,依据转专业工 作方案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在部门网站公示 3 天。对同意转入的学生由院( 系、部 )负责人签署意见 ,并填写《河 南工学院转专业学生转入考核汇总表》,于元月 10 日前连同学生转 专业申请表 、证明材料一并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教务处汇总后 ,结合学生期末成绩 ,确定最终转专 业学生名单 ,于下学期开学前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3 天。公示期满无 异议后 ,报主管校长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后 ,由教务处发文。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 二 十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 ,由教务处于第二学期开 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并通知各 院( 系 、部 )、财务处 、 学生处 、后勤处 、校医院等有关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
第 二 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 费。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 ,计入总学习年限 ,无论何种原因 ,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8 年。
第 二 十 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 ,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 ,但学 生证须进行更换。
第 二 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 ,应按照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要求修读课程 ,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
课程要求的 ,经转入院( 系 、部 )和教务处确认 ,直接载入该生转 入专业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 ;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 毕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重修相应课程或 实践环节。
第 二 十四条 接收学生转入的院( 系、部 )应做好转入学生学 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 ,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受关注度高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 严明工作纪律 ,严格工作程序 ,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 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 、公平 、公正。学校纪委( 监察 )处全程参与 转专业工作的监督与监察。
第 二 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原《 河南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校〔 2017〕70 号 )自行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