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贸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贯彻学校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思路,充分调动学生 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我校本专科生转专业有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依据学生自愿及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 转专业原则上只限于普通本、专科一年级学生。
第四条 五年制专业转四年制专业者、大二学生因学习困难需转专业者,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2.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学习要求。
第六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者,给予优先考虑:
1.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后,无学生原所学专业者;
3.参军复员者。
4.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者;
2.跨学历层次者;
3.跨录取批次者;
4.跨学科类别(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者;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
6.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7.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9.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者。
三、转专业的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自大一第二学期开始受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拟接纳转专业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全校公布。符合第六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不占用转入专业接纳学生人数指标。
2.学生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向所在院(系)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转专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转出院(系)材料审核 学生转出院(系)对拟转出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拟转出院(系)转交到拟转入院(系)。
4.转入院(系)审核 学生拟转入院(系)对转专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多于转入学院所确定的接纳人数,转入院(系)可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选拔方式须提前向学生公布;反之,转入院(系)应予以全部接收。转入院(系)将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对各院(系)提交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转专业的后续管理
第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批准其转入另一个专业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它违纪行为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 转专业结果经学校正式公布后,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得退转或更改。
第十一条 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转入院(系)报到。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只有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毕业资格审查及学位资格审查均按转入专业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及获得的学分,按照课程性质与学分对等的原则,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经转入院(系)认可及教务处审核后,可进行学分互认,其成绩、学分直接计入该生的成绩库;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修。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