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爱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保障教育公平和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738)、《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豫工贸院〔2017〕7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转专业适用范围: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转学转专业工作原则:以学生为本,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学校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辅导员等任成员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转学条件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条件为:
(一)患病学生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特殊困难(家庭特殊情况、水土不服等)学生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三)特别需要(个人特长、特别学习兴趣等)学生需提供特别需要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四)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转学程序
第八条 转出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学籍异动(转学)审核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签名(按指印)、家长签名(按指印)、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学院审核。
(二)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决定意见;同意转出的,将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处复核。
(三)学生处对学生申请和学院意见进行复核,经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同意,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出具同意转学(转出)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五)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后,通知学生办理转出离校手续。
(六)学生持转入学校正式接收文件办理转出离校手续;在转出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前,学生仍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七)学生转出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转学)登记。
第九条 转入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正式文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本人高招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学籍注册信息页、加盖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学生成绩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处对学生申请、转学条件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同意,经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出具同意转学(转入)正式文件(内容主要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学原因、转出专业、转入专业及其分数、学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等),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四)经省教育厅审批备案通过后,通知学生办理转入手续,学生提交《学籍异动(转学)审核登记表》;学生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到校办理转入手续的,视为放弃转入资格。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生转入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转学)登记。
第五章 转专业条件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种专业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在新专业更能发挥个人特长,有利于个人成长成才的。
(二)学生因患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经认定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
(五)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跨学历层次的。
(四)特殊录取类型(艺术、体育、对口、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等)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跨录取类型的(如:普通类与艺术类、体育类,单独招生与普通类等)。
(六)尚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七)应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
(八)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含提出申请获批后自动放弃者)。
(九)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十)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或者行政处罚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力量、招生计划、教学条件、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制定转专业计划及本学院转专业考核方案并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学生处进行备案并于当年12月份前发布学校转专业计划。
(二)学生在转专业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学籍异动(转专业)审核登记表》和相应证明材料,经学生签名(按指印)、家长签名(按指印)、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三)转出学院对所有申请转出学生按照转专业条件进行审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示无异议后,院长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转入学院将所有申请转入学生按照备案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排序、公示无异议后,院长在学生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并将拟录取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名单统一报教务处复核。
(五)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对经双方学院同意的转专业学生进行复核后,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
(六)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同意,网上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和转入专业名称,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生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转专业)登记。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管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或第二学期期初进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其毕业审核及学分等要求,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前已经修读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前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含实践),转入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修。
第十七条 转入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规定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须在原所在学院和专业进行学习和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转学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后,各学院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相关部门要及时完成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档案转接等事项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所有转学转专业材料,均要存档备查,转学材料由学生处存档备查,转专业材料由学生处、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