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学生中心,尊重个性发 展,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潜能,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四年或五年制普通本科全日制 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是指我校本科学生从已录取就读的专业或者 专业类别转入适合本人学习的其他专业或专业类别,包括跨学院 (部)转专业和学院(部)内部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 申请转专业的,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三)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且具备专业潜质潜能。
第六条 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与其他类专业互转的;
(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七条 各专业原则上不设转出比例限制,各学院(部)依 据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发展实际等确定接收转入人数并制定考核 条件与办法,各专业接收人数不得低于申请转入该专业人数的 10%。高考选科相同的专业之间以及学院内部转专业条件可适当 放宽。
第八条 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新生,高考分数不低于我 校临床医学专业当年生源省份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九条 休学创业、退役复学等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 定的,按程序审批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章转专业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新生转专业由学校集中统一实施,学校成立由校长 任组长,分管教学、学工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招生就业与校友联络处、财务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 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学院(部)成立由书记、院长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各 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制定本学院(部) 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选拔考核以及受理投诉意见。学院(部) 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接收指标、 转入条件、考核内容及方式、考核标准(含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 考核时间、考核地点、咨询电话以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生转专业流程
(一)发布通知。学校在秋季学期期末启动相关工作,各学
院(部)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发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北民族大学新生 转专业申请表》,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三)学院考核。各学院(部)在次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周 内完成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考试考核,考核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无 异议后,将拟转名单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四)审核公示发文。学生工作处对全校拟转学生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在全校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大二及以上年级转专业工作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 第一周进行,学生填写《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大二 及以上年级)》,提交转出、转入学院签字,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 下文。
第十三条 大二年级转专业根据所转专业和所修课程决定 是否留到下一年级学习,大三大四年级转专业必须留级到大二及 以下年级学习。
第四章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学号、校园卡号不变。学生工作处对 转专业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协调各学院(部)做好寝室调整。
第十五条 经学生本人申请,转入学院(部)同意,教务处 审核后,转入学院(部)对学生已获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进行认 定,未修课程由转入学院(部)安排插班补修。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 取,财务处根据转专业文件完成对学生缴费标准的调整,并做好
学生退缴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学 习指导和档案清理,在转专业文件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转专业学 生学籍档案材料移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湖北民族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所涉及相关内容,以本办法规定为 准;原《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新生转专业实施方案》(民大发 〔2022〕81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