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调动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 业(类)(以下统称转专业)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章程》《长沙理工大学普通全 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本办法所 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当前修读(或录取)专业转到适合本人修 读的专业,包括跨学院和学院内部转专业, 以及专业(方向)分 流。具体指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按专业类招生学生专业分流和部 分专业学生专业方向分流。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转出无门槛、 转入有要求”的原则,实行学生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 政策,严格遵守转专业的条件、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高考招生时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 业,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应符合转专业条件,经本人 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
作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工作。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 审批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工作细则、转专业接收计划数和学院 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负责学生工作 副书记、教务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 负责人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7 人,须有一线教师或学生代 表参与。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 工作细则,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遴选并提出拟接收学生名 单等。
第六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师资力量与办学资源,接收专业 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该年级在校生总数的 30%(具 体人数由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确定,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专业办学资源、师资力量以及招生就业情况审批)。该 年级在校生总数是指该专业通过高考统一标准入学籍的人数(不 含中外合作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 养班、城南学院学生数)。卓越人才培养班、创新人才培养班、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班等,原则上退一补一,不超过学校相关文件规 定的规模,补缺计划单列。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取得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 意,选拔考核由转入学院组织。转出学院不能设学分绩点、学业 成绩和转出比例等限制。
第八条 转入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定
学院转专业、专业(方向)分流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四)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可申请填报 1 个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转 1 次专业。新 生入校时,通过校内二次选拔入选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卓 越人才培养班、创新人才培养班等相关班级的,可再转专业 1 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
(二)从外校转入或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在休学期间的。
(四)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第十三条 转专业受限条件:
(一)高考必选科目为“历史”的学生不能转入高考必选科 目为“物理”的专业。
(二)高考必选科目为“历史”或“物理”的学生可转入选
测科目不作要求(即物理和历史均可)的普通类专业,但原则上 应符合该专业高考考试科目要求。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
(四)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艺术类专业。
(五)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包括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的其他专业),其他专业学生可按要求选拔转入。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学生选拔与转专业要求:
( 一)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时,高考单科成绩优秀的学生可 自愿申请入选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相关专业。
(二)按程序入选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相关专业的学生, 可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 申请转回高考录取的原专业普通班。
第十五条 通过高考录取或校内二次选拔的卓越人才培养 班、创新人才培养班学生可以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参加全校性转专 业。卓越人才培养班学生经学院同意,可转入本学院相同专业的 普通班;创新人才培养班学生经转入学院同意审核,可转入相同 专业或创新人才培养班所涵盖专业类的专业普通班。
第十六条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 人申请和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
(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 整专业的、或复学后学校无学生所学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以及 无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对应接收年级的。
(三)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或创新 成果与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五)学习态度端正,但确因专业兴趣、专业学习能力或其 他原因导致专业学习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上述(一)(二)项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同意, 经教务处研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按流程办 理学籍异动手续后,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三)(四)(五)项依据各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线,按照“高 于或相近”的原则,即学生高考分数高于(或相近于)该学生当 年高考所在省(市)相应专业(拟转入专业)的我校高考投档分 数线, 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院同意,经教务处研究, 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按流程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后,于下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降级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八条 具体办理程序:
( 一)转入学院依据学校规定和本学院师资情况、教学资源,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包括学院 (专业)接收的名额、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学业背景基本要求、
转专业遴选办法(以面试为主,按照专业特性与要求,综合考核 学生学习能力、综合素质等)、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等,并将工作 细则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专业)公布接收名 额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工作细则,于转专业工作 正式启动前 5 天在校园网向全校学生公布。
(三)各学院按转专业工作细则接受学生的申请和报名。转 入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并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学院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核 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遴选确定拟入选学生名单。各学院应严格 依据本办法开展资格审查、考核和遴选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相 关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依据《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等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转专业学生材料, 依据学院遴选排名和转入专业所确定的录取比例,形成拟同意录 取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 由 学校行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依据文件做好校内教务管理系统和中国高等教 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学籍异动操作;各转出学院负责通知 转专业学生办理离院手续、到转入学院报到、宿舍调整、按新专 业教学计划选课等。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展转专业工作和办理相 关转专业手续,确保学生及时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五章 专业(方向)分流原则
第二十条 按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所列专业招生的学生,在规 定时间(一般为二年级)进行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可在专业 或专业方向中自主选择 1 个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
( 一)选择相应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人数原则上应达到 20 人及以上;对学生报名意愿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限制招生,原则 上最多只安排 1 个教学班。
(二)各学院应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统 筹规划,有效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确保人才培养 质量。
(三)各学院在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休 学、降级等学籍异动学生的专业(方向)分流原则。
第二十一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院(专业类)应制定专 业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部分专业需分专业方向的,应制定 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后,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专业(方向)分流工作和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 在同一时段进行。相关学院制定专业(方向)分流工作方案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科 学合理制定专业(方向)分流计划,明确专业(方向)分流程序
和时间安排。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突出学校专 业特色,加强对学生专业(方向)分流指导。
(三)坚持以学生为本,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 摸底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如出现报选的专 业或专业方向人数不平衡,学院应制定相关遴选规则,确保学生 专业(方向)分流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拟定的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名单,应在 本院范围内公示,学生对专业(方向)分流情况有异议的,可在 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院确定的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名单,应报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新专业前,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 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一切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原班级的其他活 动,服从原学院与班级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 一)逾期两周未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的。
(二)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学生在至新专业报到前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的有 关要求及时到转入学院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 专业学习。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 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新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 课程学分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管理:
( 一)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根据宿舍资源适当调整宿舍安排。
(三)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 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四)严格按照新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在原专业 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新专业对应课 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分直接载入新 专业成绩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载入新专业成绩 档案。对尚未修读、但新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 专业低年级学生补(选)修相应课程。
(五)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 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 本科生转专业(类)管理办法》 (长理工大教〔2023〕1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