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转专业的类别包括: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疾病救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各类教学改革所涉及的转专业以及申请降级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具有专业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与专长发挥,且已修课程的成绩优异,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可以申请转专业。此类转专业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各教学单位同 意接收及同意转出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左右。
第五条 因疾病救济申请转专业。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不能适应现专业学习需要申请转专业者,需要提交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六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申请转专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涉及的转专业,按照学校各类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六)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制定计划。经学校批准启动招生工作后,各院系根据现专业报到率、学籍异动等情况,结合本专业办学条件制订转入计划。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参照第四条规定提出接收学生人数和审核条件,并制定考察和筛选方案,提交教务处审核。考察和筛选方案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学校批准后,教务处公布转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所公布报名时间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转出、转入院系审查和筛选。拟转专业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本单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条件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跨院系转专业学生所在院系将学生转专业申请汇总,向拟接收转入的院系推荐。转入院系应当根据报备的考察筛选方案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择优录取;在本院系内转专业者,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筛选。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各院系向教务处提交拟转入学生名单。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转入条件符合性及转专业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单位提交的有关学生转专业考察、审核等材料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同意转专业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示。学生拟转专业名单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初步确定后,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批准。公示期满,统一报学校批准。学校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十六条 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教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审核,以供学生查询最新学籍情况。
第四章 降级转专业
第十七条 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生学业状态评估小组审核、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在第二至四学期自愿提出申请降级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补考、重修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前,可以申请降级转专业。降级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在原专业学习困难或有其他专业专长。
第十九条 因学业困难提出降级转专业的学生可以有两个专业选择意向,转入学科专业应与学生学业成绩相适应,原则上所选择专业所属学科与原专业所属学科应不同。原专业薄弱的学科基础课程,不能转入相同要求的专业。
第二十条 申请降级转专业的学生,须经所在院系同意转出,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学生学业状态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报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入。如非客观条件原因,转入院系原则上应保障学生转专业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状态评估小组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学生学业状态评价,并提出是否适合降级转专业的意见。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学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获批后,其学籍纳入转入教学单位在校生统一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入教学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二十四条 转入前学生已修课程不低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成绩有效,计算相应学分,否则重修;转入前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但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记载。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个学期,需完成学分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