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医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满足学生修读专业的需求,创 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条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 号)等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严格遵循规则与程序,双向选择,既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同时 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宏观控制,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 果透明。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 序。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统一组织一次, 只接受注册学籍满一学期的一年级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相关专业。
第二章 选拔条件及限定要求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如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申 请转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读一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入学后未转过专业 (不含新生入学后专业之间的调整)。
(二)热爱祖国,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富有上进心,身 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招生体检要求。
(三)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无缓考、缺考、考试不及格记录。
(五)第一学期所学的考试课程成绩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 排名前 30%。
1.各专业可转入人数控制在当年招生报到人数的5%以内。 2.对申请转入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等国控专业学生的最低
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年级前 10%。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及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学校或二级学院纪 律处分的。
(六)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定向培养生等)。
(七)无正当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违法违纪、未受纪律处 分,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要求,属于普通本科的学生可提出 转专业申请,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一)从部队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因 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 了专业调整,调整后学生所读专业被替换或取消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入(复)学时学 校已停办其原专业的。
(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 业学习的。
(五)休学创业,并已取得一定成果者,可在复学后,凭 与转入专业相关的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六)在专业上确有兴趣和专长,在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的学科总决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第一负责人;或在省 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负 责人。
第八条 转专业条件及接收计划
(一)各学院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情况下, 自行制定 转专业条件及考核方案,但必须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 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遴选方案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 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人数,各专业可转入人数控制 在当年招生报到人数的5%以内。
(三)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以学校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三章 办理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
学生转专业时间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申请, 第二学期初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计划及考核方案公布
各学院提交各专业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 由学校教务处 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公布。
(二)学生申报和资格审核
拟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肇庆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审核后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上报 学校教务处, 由教务处审核后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 名单和申请表送达拟转入学院。
(三)各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根据公布的转专业考核方案, 自主组织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上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 核准有关材料后公示考核结果(公示不少于 7 天)。
(四)学校审批
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转专业名单,经校长办公会 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五)手续办理
各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转专业名单,于第二学期初办理相 关手续。
第四章 课程修读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的期
末考试,缺考、旷考、缓考、考试不及格、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或补修
已修过的相同课程申请免修,学分不得低于拟免修课程学 分;未修过转入专业的课程需补修。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可在转入专业试读一个月。如确有 困难,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从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标准 缴纳学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转专 业的相关工作程序、名单应接受师生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 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