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东莞城市学院
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 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 号)和《东莞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 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 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三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生 单位批准,拟转入单位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 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查,审查后的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 议,审议无异议后的转专业结果进行全校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学校正式发文。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一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 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不适应本专业或对其他专业有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 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 学习者。
(四)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 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特殊情况确需转 专业者。
第五条 退伍学生转专业,按《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执行, 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执行。
第六条 休停学、留级的学生,原专业已经取消,可申请转 入相近专业,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执 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经进入第四学期以上学习 (含第四学期)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拟转入专业班级人数已达教学容量限制者(理工科专
业行政班单班人数不超过50人,非理工科专业行政班单班人数 不超过55人)。
(五)不符合所申请转入专业条件,未获转入单位批准者。
(六)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者。
(七)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特殊录取类型 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
(八)应作退学处理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从第一学期末开始。第一学期第十六和 十七周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在下 一学期编入同年级专业学习;学生在2~3学期末申请转专业者, 经批准后须编入下一个年级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填写《东莞城市学院转专业审批表》,注明申请 理由,由本人及家长确认签名。
(二)申请学生原所在单位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三 款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单位内讨论后由负责人签 署转出意见。
(三)申请转入专业单位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 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单位内讨论后由负责人签署
转入意见。
(四)学生处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具 体情况,并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根据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款至第九款的规定审核 学生的具体情况,并复核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规定内 容,对申请转专业人数超出教学容量限制的启动择优办理程序。 具体择优工作由各学生单位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实施,并将择优结 果及时报教务处审批。
(六)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转专业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审 查后的名单报校长书记办公会审议,审议后的转专业结果进行全 校性公示,学校正式发文。
(七)签发后的转专业结果在学信网中进行修改。
(八)经批准后的转专业名单及相关信息,由教务处在批准 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转专业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 心于所在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 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
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 可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应按公开、公平原则进行,学生 凡是在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专业材料、伪造各级部门 审签,骗取转专业批复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程序、徇私舞弊、以 权谋私等行为,凡有违规自行操作者,报请学校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细则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