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学院和各系分别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
(一)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以及各教学系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具体执行工作。
(二)各教学系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领导、专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学生转专业工作,制定本系专业接收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转专业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课程学分认定等。
(三)学院成立转专业监察小组。监察小组组长为学院纪委书记,成员由纪委工作人员组成。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处理学生有关转专业的申诉等。
第二章转专业基本条件
第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身
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跨系转专业可在第一学期末,集中进行一次转专业。
第四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单独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但其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成绩。
(二)休学复学后无所修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需提供有关创业的证明材料。
(四)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学院优先考虑。
第五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学生;(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其他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或者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转专业录取规则
第七条各专业接收计划一般不高于本专业学生人数的20%,各系可根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在比例限额内确定接收计划。
第八条转专业成绩应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必修课平均成绩和各系选拔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学生没有考核不及格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平均成绩占转专业总评成绩的变70%,系选拔考核成绩占转专业总评成绩的30%。接收系按转专业学生的最终总评成绩进行排序,依据接收计划,遵循“成绩优先”原则依次录取。
第九条选拔考核由接收系组织进行,形式可为笔试或面试。各系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选拔考核办法,对考核时间、内容、形式、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转专业实施细则不得与学院有关文件相违背,须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各系应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做好转专业考核、录取工作。转专业考核的各个环节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
(一)申请跨系转专业办理程序:
1.第一学年秋季学期末,各系将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2.第一学年秋季学期末,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在系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将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转相应专业接收系。
3.第一学年春季学期第1周,申请转专业学生根据接收系要求,参加接收系组织的转专业选拔考核。
学生所在系公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必修课平均成绩;接收系公布学生转专业选拔考核成绩。学生成绩均需公示3日。
4.第一学年春季学期第1周,各系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并公示3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原所学专业、拟转入专业和总评成绩。各系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数。
接收学生名单及其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情况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6.教务处公布经学院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和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二)各教学系内申请转专业办理程序:
1.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初,各系将系内转专业实施细则及专业接收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后,在系内公布执行。
2.各系公布拟转专业学生的录取成绩。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交所在系。
4.各系根据系内转专业实施细则,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其申请表报教务处。
5.教务处公布经学院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和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二条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其他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名单一经批准并正式公布后,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当修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方能毕业。
(二)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各系应对转专业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转专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22年4月18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