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化工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复学后无后续专业的,在专业大类内转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专业,应当向转出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转出院系、转入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或再次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调整后的专业缴清学费、代收费等相关手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因转专业而缺修的课程,应当补修,由转入院系负责安排补修事宜。
转出院系在得到批准学生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应于一周内将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转到转入院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及家长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满足转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或三年级的;
(三)录取低批次专业不能转入录取高批次专业;
(四)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五)定向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专业;
(六)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七)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八)已有转专业记录的
(九)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院在同一区的;
(六)已有转学经历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流程按照《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凡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