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及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年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四)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学,办理转学程序如下: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经确认准予转学的,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加强转专业的管理,做到科学、规范、公正,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转专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以上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或因专业调整、停办等原因,经学生同意,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该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专
业到普通类专业;
(二)对口招生、单独招生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三)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七条 转专业的办理时间和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在大一上学期末提出申请;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将材料汇总提交给教务处;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符合条件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定。
(三)转专业学生填写《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省教育厅备案,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的学费、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九条 教务处应当在学生办理完成学籍异动手续后:及时更新教务处管理系统中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选课和课程的认定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中,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二级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由教务处视课程性质和专业性质情况,决定是否作为通识选修课予以记载。
(二)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由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涉及学生转学、转专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此为准,由学籍科负责解释。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