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办学,维护高等教育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加强转专业的管理,做到科学、规范、公正,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学院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确定,可进行必要的测试或专业评定);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前两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根据规定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1.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转专业的:
1)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2)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3)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4)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5)国家明令禁止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
4.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中专、五年一贯制等);
5.由高学制转向低学制的;学制不变原则,严禁高学制专业转向低学制专业。
6.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
7.第三学期及以后调整专业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二次转专业的;
(三)转专业的办理流程
1.符合转专业条件由学生本人在入学后一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班)申请表》,经转出专业学院同意并经转入专业学院考核认可,经一定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2.学生调整专业务必在新生报到系统中进行更改调整,由学籍部门通过新生报到系统统一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校级红头文件备案。
3.学生转出专业所学课程必须合格,转入专业所学课程需全部合格或课程相似的需经转入专业学院考核认可,才允许通过毕业审核。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申请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的培养要求而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下列相关材料:
1.学生本人的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表复印件;
3.学生的成绩单;
4.转出学校的同意函;
5.拟转入学校的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等;
7.因患病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五条 学生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完毕。经确认准予转学(专业)的,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