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族大学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 应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 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择优选拔 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各学院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的基础上,提出转专业计划人数。各专业 转出人数不超过该专业计划招生数的 25%。
第四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 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 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期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转专业的各 项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
施细则、开展转专业申请审核和考核接收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审定各学院制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审 核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 一)一、二年级取得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较强兴趣和专长;
(三)诚实守信,遵守校规校纪,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转专业前所学课程成绩合格;
(五)休学创业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 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 一)以特殊类型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四)专升本各专业;
(五)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的;
(六)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七) 已经转过一次专业(含放弃资格)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于每学年的 5 月、11 月集中办理转专业事宜, 其它时间不予办理。转专业学生需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由教务 处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为语文(转文史类各专业)或数学(转理 工类各专业),面试由接收学院组织。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及拟接 收人数和接收条件等内容;
(二)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西藏民族大学转专业申 请表》, 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院初审转专业学生的资格,确定转出学生名单 并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并组织笔试考试。转 入学院进行面试并将面试成绩提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按照笔试成绩占 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 计算考生考试总分,并根据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分管校长审批,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分管校长审批后,确定转专业名单,学生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转专业的,无需参加转专业笔试,直接由各学院进行面试后报教 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续在 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勤、缺考等。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的年级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专业情况 确定,但相关规则应在工作方案中注明、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 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若提前修满培 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习成绩如实记载。课程 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转换和认定。学生转 专业前已经修读合格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在课程性 质和内容、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认定该门 课程学分,不必重修;其余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转为通识教育 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 应重新修读。
第十七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学
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藏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藏民 大发〔2020〕2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全日制专科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