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可申请转专业的情形
第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章 不可申请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条 以下情形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艺术类、体育类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除外);
(四)非公安类专业的学生转入公安类专业的;
(五)转校生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二年制专科大二上学期以上(含大二上学期)、三年制专科大二下学期(含大二下学期)以上者;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一)材料准备
1.学生本人填写的《广西警察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附表1);
2.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一)项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能证明其专长的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项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4.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5.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四)项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创业或退役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学生将转专业材料按顺序分别提交给拟转出系、拟转入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4个部门,4个部门须对照第一、二条对学生的转专业资格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认后,教务处对名单内的学生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号、姓名、原专业、原班级、拟转专业、拟转班级、转专业理由、是否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等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如公示无异议,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将材料提交给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拟转专业学生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
4.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发文通知学校各相关部门与学生本人;
5.学生签收教务处所发公文后,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到转入系(大队)报到;
6.学生转专业手续办理完结前必须照常参加原专业的学习、考试,服从原所在班级的管理,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成绩(学分)认定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原已获得的成绩(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五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开展二次,学生需在每年三月份、九月份提交材料,其余时间不予受理(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除外)。
第七条 本细则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