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桂林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6〕6 号)法 规政策要求,结合《桂林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桂 院政学工〔2023〕47 号)和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按照 “ 以有利于学生发挥特长,有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原则,开展 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教育公平原则,工作程序上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按照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为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 序,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相应年级现 有人数的 10%。
第二章 转专业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并同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
( 一)学生对所转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思想品质优良,转专 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二)有证明该生在原专业不能完成学业的;
( 三)休学创业、退役复学,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含专升本学 生、国防生、定向生等 );
( 二 )艺术、体育类转普通类专业的;
( 三)入学未满一学年者(新生入伍的除外);
( 四)已进入大三学年者;
(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 六)已达到退学条件,按规定应予退学者;
(七)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经历者(不含专业招生后分流)。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班子、相关教研室主任 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学生转专业 考核方案制定、资格审核、考核组织与实施、转专业学生课程安 排等与学生转专业相关的事务。
第八条 教务与产教融合处发布转专业通知,学生转专业一 般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 10-12 周办理。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有转专业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
出转专业申请(每人限申请一个专业)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 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与产教融合处进行学生转专业资格审 查,教务与产教融合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转至二级学院;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通知相关二级学院及学生本人。
( 二)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 核,形成是否接收的具体意见。考核结果应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专业审批 表、考核表、公示相关材料报送教务与产教融合处。
( 三)教务与产教融合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拟同意转专业学 生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获准转专 业的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教务与产教融合处办 理有关手续,并到转入学院报到,否则作自动放弃转专业处理; 转入学院在学生报到后,应当做好学生的课程修读的选课指导工 作。教务与产教融合处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至中 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根据转入、转出专业实际情况,原则上 转入同年级学习;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差异较大,为延长 修业年限,经学生申请,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学生转入的专业处于大类学习阶段尚未进行分流的,应跟随 大类培养阶段学习。在分流时不参与大类分流直接编入相应专 业。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修读课程,学校将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授予资 格。
第十二条 转入二级学院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负 责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学分进行认定。认定原则:
1.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编号与转入专业相同,该课程可认定为 转入专业的课程和学分。
2.原专业所修课程名称与转入专业相同,但课程编号不同, 如其教学要求和学分高于或等同于转入专业的,该课程可认定为 转入专业的课程和学分,否则不予认定,学生须补修该课程。
3.原专业未修读,转入专业要求修读的课程,学生须补修。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及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 中。
第十四条 转入同一年级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 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更换。转入下一年级新专业学习 的学生,应对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学生证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 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与产教融合处负责完成。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我校实行大类培养试点改革专业的学生转专业按 此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请转专业期间,应按时参加原专业课程 考核,期间如有考试违规、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 业资格。
第十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到新专业就读,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转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 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应及时做好 学生档案的交接工作。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 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政策不一致, 以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广西 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漓院政教学〔2017〕 9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产教融合处负责解释。
桂林学院学校办公室 | 2023 年 10 月 1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