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源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山西能源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细则
(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营造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成长环境,体现以生为本、因材施教 的理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 号令)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特修订山西能源学院本科学生转专 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能源学院普通全日制四年制本科 学生。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具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 长者。
(二)休学创业(以休学申请记载为准,并提供相应的创业依 据)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 前录取的学生。
(二)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取得学籍后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四)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等非在校的学生。
(五)转专业前有课程正常考核(正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或符合国家特定政策可以调整专业:
(一)学校根据专业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 需要调整专业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调整专业。
(二)因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经三级甲等医院检查、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退役复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同时提出转专业申 请的。
(四)经过第一学年学习,如确因专业不适应,可申请留级转入 适合本人的专业学习。
(五)符合国家特定政策或确有特殊原因。
第三章转专业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时间段分三种类型:一学期后转专 业、一学年后留级转专业、退役复学转专业。一学期后转专业原 则上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一学 年后留级转专业在第二学期末提出申请,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完 成;退役复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的同时提出转专业申请,并 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各系提出接收转专业计划和转出 转入实施细则,报送教务部审核通过后执行。教务部在各系建议 的基础上,根据各专业办学条件,确定转出和接收名额,并提前 公布。转出、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届当年招生注册学 生人数的10%;有留级转专业的,转入人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得 超过15%。退役复学的学生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满足转 专业要求。转入艰苦专业可适当放宽比例要求。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由本 系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教务部对转专业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学生 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要求;医院证明是否来自三级甲等医院;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教务部将通过资格复审的申请人名单转交给转入系 进行面试考核。各接收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组 织面试考核,确定面试成绩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一学期期末成绩公布后,转出系部按照申请学生 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依据确定的转出计划和比例, 确定每个专业可转出学生的建议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接收系部按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占80%)和面试 成绩(占20%),按专业进行成绩总排名并进行公示,符合转出系 部比例要求的,确定拟接收学生建议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留级转专业工作在新生入学前两周内完成。对于热 门专业,参照正常转专业的成绩排名方法,择优确定转入人选。
第十四条 教务部对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汇总, 经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学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 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教务部将 组织相关部门交叉核实,如反映属实,教务部将依据行为性质、 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采取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责令相关 系重新考核以及增补后续人选等处理措施;公示如无异议,教务 部将公示结果报送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审核、监督各单位转 专业工作。教务部负责转专业相关事宜的组织、安排和协调。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转专业 实施方案和接收比例,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按照择优 录取的原则,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初选名单,签署意见后报教 务部。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系确认并报教务部审核后,予以认可;不 符合专业要求的,可视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凡转入新专业学习 的学生均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
第十八条 对于留级转专业,原则上应按新专业重新修读所有 课程,不允许办理课程免休,重新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及时跟随新专业 上课。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 务部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并将转专业名单统 一发至相关系部和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一经转入系接收,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及因国家及山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相抵触的情况,则相应予以调整,经院长办 公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