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法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新疆政法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确保每个学生拥有公平公正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转专 业条件、规则与程序;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二条 凡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以保证其学习的连续性和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原则上不转专业。
第三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学生,按本细则办理。
第二章范围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 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身心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招生简章中未限定不得转专业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校统一开展转专业工作时 段内,向所在院(部)提交转专业申请:
(一)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能力者。
第六条 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在学校统一开展转专业工 作时段外,单独向所在院(部)提交转专业申请: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 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 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因学校专业调整,导致学生休学、复学后或留级后, 已无其原有就读专业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者。
(二)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因违反学校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规以及涉及犯罪的行为者。
(六)一名学生有且仅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已发生一次转专 业行为者,不可再次申请。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八)由专科专业申请转入本科专业者。
(九)其他不符合条件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受限:
(一)艺术类、体育专业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艺术类专 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理科专业可转入文科专业,文科专业不得转入理科专 业。
(三)生源省份按照本科一批次、二批次招生录取的学生,二 批次只允许转入二批次招生录取的专业。生源省份不分批次招生 录取的学生,高考分数应高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生源省份高考录 取分数线。
(四)普通班学生不得转入具有特殊要求或特殊指向的“实 验班”或其他班级。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者。
第三章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在第二学年(第三学 期)学生入学后第2教学周开展,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 出申请,若为院(部)内转专业,由所在院(部)自行组织考核, 并将通过名单报教务处备案;若为跨院(部)转专业,进入跨院 (部)转专业录取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专业制定具体转专业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转出 条件及名额限制、转入条件及名额限制、录取考核方式及内容), 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及时公布。转专业申请报名结束后,各专业根据转专业实施方案确定同意转出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 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
(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拟转入院(部)组织考核,考核结束后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
(三)教务处汇总所有专业拟录取学生名单,复审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 长办公会议审议最终通过名单。
(四)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教务处进 行学籍异动。
第十条 特殊情况单独申请转专业者,在规定学期范围(本 科生第二、三、四学期,专科生第二、三学期)的第2教学周前 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所在院(部)、拟转入院(部)、 教务处审核通过,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在教 务处网站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进行 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由院(部)提出转专业的相关建议并提交有关论证 报告,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可允许在读学生 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批准次日起方可开始参加 新专业的学习。如在未办理手续之前擅自至新学院(部)、专业学习,作旷课论处,并受相应纪律处分,其学习成绩一律不准予 认可。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籍异动后3个 工作日内到转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报到,逾期未报到的, 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同年级 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的,经转入院(部)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 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转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在原专业未取得学分,须补修或重修。
第十五条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 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政法学院转 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新政院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新疆政法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编号:新疆政法学院转专业〔 〕 号
姓名 |
| 性别 |
| 族别 |
| 学号 |
| 入学 年份 |
|
转出 学院 |
| 转出 专业 |
| 转出 班级 |
|
转入 学院 |
| 转入 专业 |
| 转入 班级 |
|
转专业原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转出 专业 所在 学院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 专业 所在 学院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分管学籍工作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校 领 导 批 示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报批时需附转专业家长同意书。2.此表一式三份,学生转出转入学院各存一份、教务 处存一份备案。3.转专业完成后,现专业已开设的课程若在原专业中未取得学分,须补修或重修。
抄送:校领导 |
新疆政法学院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