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新时代大国工匠,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调整专业者,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申请与严格审批相统一的原则,依据上级政策和规定程序公正办理。
第二条学院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5%以内。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人数。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的夏季高考普通批一年级学生;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四)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并符合该办法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下列情况,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准予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专业者;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一部分学生进行统一调整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原则者;
(二)三二连读、春季高考、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校企合作类学生;
(三)应作退学处理者;
(四)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六)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
(七)申请转专业学生当年高考分数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线的。
第三章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
第七条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并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交转出二级学院审批。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于每学期结束后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二章之规定对本学院学生的转专业(转出)申请进行审核,将批准后的《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连同《青岛工程职业学院XX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汇总表》(附件2)一同报教学服务中心。
第九条教学服务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批准的转出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条学院召开专门会议,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教学服务中心按规定完成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相关二级学院协助。
第四章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出二级学院负责通知,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到教学服务中心领取《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通知单》(附件3),到新专业报到入学,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年级的有关要求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不变;
(二)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学习;
(三)接收学生转入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生未接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通知单》前,应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和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