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沪关院教 〔 2017 〕96 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以下简称 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实行宏观 控制、按类实施。
第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 ,申请人 应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 展和潜质发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为大学一年级在校学生;学生在校期 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
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海关管理专业招生计 划由海关总署核定下拨,除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伍士兵外,不接受其 他专业转入海关管理专业。
第五条已有毕业学生的本科专业均允许转入,转出学生不受所在 专业限制。各专业每年转入名额应不超过转入专业同年级在校人数的 5%。
第六条各系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间的学生规模、结构、人才 培养特点、教学资源状况等提出接收转专业的报考条件,但增设的条 件不得高于本系同年级学生的平均水平。
第七条学生达到如下要求可申请转专业:
( 一) 已学课程应全部合格 ,且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 3.0;
( 二 )应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平均绩点分排名前 10%;
( 三 )无未解除的校级及以上违规违纪处分。
第八条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择优选拔。接收系应对符 合申请准专业资格学生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情况及其兴趣、潜 质等进行综合复试。复试应按照本专业同级标准进行。
复试考核可采用拟转入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 1 至 2 门 )笔试(按 照百分制考试课程要求进行命题和评阅)或检验学生专业能力、综合 素质的综合面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集中开展统一的转专业申请、 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十条集中统一转专业的工作程序包括:
( 一) 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第 10 周教务处发布转专 业工作通知 ;各系按要求向教务处上报接受转入专业招生简章 , 明确接受转入专业的人数、报考条件、复试考核科目、考核形式、 考核时间复试成绩计算办法及录取规则等,其中各系设置的接受 人数、报考条件应符合第三章相关要求;各系同时应安排专人接 受学生咨询;
( 二 ) 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人可填报 1 个拟申请转 入专业,填写转专业相关资料,学生所在系审批后将本系申请材 料统一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初审后交相关转入系;
( 三 ) 接收系按照公布的招生简章组织复试考核,并将学生复 试成绩排名及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
( 四 ) 教务处复核各系拟录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公示五个工作 日无异议后, 办理转专业相关的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确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学 生,可个别提出转专业申请。该申请须经教务处、学生处、相关系商 定后 ,报分管教学和学生的校领导批准 ,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察室对转专业复试、录取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入伍退役大学生转专业
第十三条 大学生(含未报到入学新生、大学一年级、二年级学 生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且不受本办法第五条名额限 制。但有以下情况的 ,不得申请转专业:
( 一)未能通过新兵检疫复查或中途退役的;
( 二 )原在校期间成绩不及格科目数量超过其已修科目数量 1/3 的;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学生退役复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申请专业限 于 1 个。 申请材料包括:《退役大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成绩单及学 校武装部出具的核实证明。
( 二 )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在学生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对材料进行初 审。
( 三 )学生处将初审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公示 5 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大一第二学期须继续参加所有修读 课程的学习及考核,成绩将如实记载,若该学期结束时受任何纪律处 分或者达不到接收系的接收标准 ,则取消已获得的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被新专业录取学生在下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到转入 专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并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逾期两周未办理者 ,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报到注册后,学生所在系应集中向教务处提 交转专业学生报到注册信息, 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现有培养方案,转专业(方 向 )前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系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或转换, 并报教务处计入该生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 成转入专业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达到学 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方向)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转专业(方向)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和年级 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应征入伍退役大学生转 专业的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