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本着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以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对各专业转出转入比例不作限制;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取得我校学籍且入学满一学期,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不含补考及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无处分。
第四条 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可以更好地扬其所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伤残),经指定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不能继续在现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条 退役复学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含中外合作办学、残疾人单独招生、专转本等;
(三)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的、非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的、不同类型的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四)有过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五)本科二年级(含)及以上者;
(六)正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者;
(七)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督检查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由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学院层面转专业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通知要求,结合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制定本年度的转专业接收计划、考核要求,教务处汇总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校内网站发布。
第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逾期不再受理。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并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二条 各接收学院负责制定转专业学生的专业考核办法,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着重考核接收专业一年级必修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基础课程,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及专业特长,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专业考核达不到要求者不得转专业。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论。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各专业接收计划确定拟转入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最终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条条件的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相应的转专业考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条件的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并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占用转入名额(退伍复学者转专业需在复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启动报名工作,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专业考核。
四、学籍及课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八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通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相关选修课认定。各转入学院在转专业学生入院报到时,应确认其课程学分抵认情况,并帮助其拟定补修课程学分计划,填写《转专业学生学分抵认及补修课程安排表》,留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南特师〔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