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学生提供更多发挥特长和能力的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和《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一年级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未受纪律处分,有转专业意向,无不及格(补考)课程,学习满一学期或者满一学年的学生;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特长、有相关成果,并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难以继续学习的;
(五)复学或恢复入学资格时本专业(或招生类别)不再招生的;
(六)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更能有助于其开展创业的;
(七)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培养层次、招生类别(批次)不同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订单教育等不允许转专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或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或已转过专业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八)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九)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学校研究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况。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两批,分别在学生学习满一学期后、满一学年后。其中,在学习满一学期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学习满一学年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需进入下一年级学习,对专业课程跨度较小的转专业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随原年级学习。
第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各专业可新增学生容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教育资源情况和当前学生规模,确定本学院各专业一年级各班级可新增学生数量和选拔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学生申请。各专业申请转出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一年级人数的20%,根据学生申请转出学期的智育测评成绩排名从先到后顺序确定是否具有申请转专业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期结束前2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通过融合门户在线提交转专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转专业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或发展意愿填报1个欲转入的专业志愿。
(三)资格审核。转出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将申请转专业名单分发拟转入的二级学院,由拟转入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转入资格学生名单。
(四)考核选拔。由拟转入二级学院按公布的考核方案组织考核,根据可新增学生数量择优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五)审批。学生工作处将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转专业名单审定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履行审批流程行文发布,并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持转专业通知单到接收二级学院报到。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转入所申请的专业:
(一)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入与创业方向相关专业的。
(二)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
(三)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所在年级无原专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因身体、心理等问题不适合在原专业但尚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九条 确因特殊情况在二年级第一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同意转专业后2周内有特殊原因确需回原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可以回到原专业学习,视为已转过专业。
第四章 学籍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将学校批准的转专业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学籍异动操作报教育厅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的收费标准交费;学生由航海类、船舶类、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等专业转出前,须退回在原专业享受的专业助学金。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则上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前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奖学金评定仍由原班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起施行,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