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须先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盖院系公章,教务处及拟转入院系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拟转入院系负责人签署同意转入意见、盖院系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一般在学生进校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受理校内转专业申请,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组织综合考试,逾期不予受理。
(四)学生申请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五)学生申请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