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30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9〕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由学校进行审批,开学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
(一)开学报到注册手续完备,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籍资格的大一新生,且在读期间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申请从招生规模大而就业形势相对差的专业,转到招生规模小而就业形势相对较好的专业;
(四)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学习,可申请转到相应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可申请转到与创业相关的专业学习;
(六)拟转入专业实际报到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
(七)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八)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校不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低批次录取专业申请转入高批次专业;
(三)单招学生、三校生、转段学生申请转入统一招生专业;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六)达到退学条件、无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拟转入只招理科专业的文科考生以及拟转入只招文科专业的理科考生;
(八)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九)高考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的学生;
(十)三年学制专业拟转入两年学制专业的学生;
(十一)拟转入已完成计划招生数专业的学生;
(十二)入学以来受到学校各级纪律处分的;
(十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有关转专业的其他约束条件:
(一)若拟转入的学生人数大于该专业招生计划缺额数时,按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择优办理,直至该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时止。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学生转专业,需在大一入学第一学期期末办理申请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三)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之前,必须在原专业坚持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学习成绩档案中。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后方可毕业。
(五)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申请的下学期初可以到新专业进行试读,最终转专业成功与否,以学校正式文件和通知为准。
第四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党委学生工作部接受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转专业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
(三)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二级学院在接到党委学生工作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好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批准转专业学习的普通全日制学生,根据“多退少补”原则,按转入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 ,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须按照“补办”办理程序作及时更换;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宿舍是否变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学生原已取得成绩合格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或者学校培养条件改变,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二)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三)因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需理由充分,经转出转入学校共同认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申请转学材料进行初审,招生处审核学生高考分数是否高于拟转入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若学生拟转入专业我校在该省生源地无招生计划的,按照学校在该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审核。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学生身体健康情况,将学生申请转学材料转学生处审核。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复核后的学生申请转学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拟同意转入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对不同意转入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书面回复转出学校。
(三)重庆市内高校间的转学,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自行负责并在网上确定,3个月之内在市教委办理备案手续。
(四)所有转学手续完结后,学生方可凭转学确认表报到。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完成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申请,将转学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患病学生需经校医院复查身体健康情况。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审核后的学生申请转学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拟同意转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转出意见。对不同意转出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书面回复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生转学,由转入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所有转学手续完结后,学生方可凭转学确认表办理离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完成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并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请一式五份。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一)重庆市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须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有学生本人名字页的复印件。
(五)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线。
(六)拟转出、拟转入学校公示内容及公示结果情况说明。
(七)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第十一条 转学受理时限为每学期期末放假前2周起,至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止。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转学直接或变相收取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或捐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