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 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 他专业学习的。
(二) 高考成绩分达到生源地本科控制线的新生,入学后一 学期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所学专业。
(三) 经学校认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例如:学生获得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联 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学生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护士执业证书等)。
(四)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调整专 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就读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
(六) 根据学生成绩排名,符合以下要求,可以转入其他专
业就读:
一年级(上期):按申请转专业学生高考成绩(含单招)进 行排名,并依据该专业可接收人数按照成绩排名从高至低依次确 认。
一年级(下期):按申请转专业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进行排 名(仅计算统考科目),并依据该专业可接收人数按照成绩排名 从高至低依次确认。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一)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四年级以 上(含四年级)者。
(二) 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三)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 申请跨大类转专业者(普通类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 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五)入学后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高考成绩未达到转入专 业同一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的。
(六) 在校期间尚有所修课程不及格者。
(七)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转入专业接纳转专业学生人数的确定需满足转入学 生后不影响原有班级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转出专业转出学生 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该专业在校生人数的 10%,申请转出学生人数 超过 10%时需按成绩排序。
第四条 转专业程序:
( 一)每年 6 月、12 月,教学系(部) 将各专业可接收转 专业学生人数上报教务处审核。
(二)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转出、转入专业 所属系(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进行资格复审,确定转专业学生 名单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教务处公 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在下一个学期开学时进入转入专 业报到学习,未按时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所占转专 业名额不再替补。
(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经审定同意转专业的学 生,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班级人数较少的行政班级。各系(部) 将报到学生名单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完成学籍变更。
第五条 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最后 2 周办理;其他时间学 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申请批准前需继续在原专业学 习。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进行缴 费。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 方可毕业。转入专业所属系(部)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进 行学业成绩认定, 并负责通知学生补修相应课程。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 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 | 2021 年 6 月 2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