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扩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 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渭 师党发〔2017〕64 号)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渭师 院教〔2018〕10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 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 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学生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 前提。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操作程序。
第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宏观控制转入专业接 收人数,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办学资源条件具体核定转入专业接收人数。原 则上各专业转出学生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30%。鼓励优秀学生 转入师范类专业学习,原则上师范类专业转出学生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学 生人数的 10%。
第四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转专业时间为入学后第 二、三、四学期。第三、四学期原则上仅能申请转入所读学科相近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接收学院审核确需降级、 学生个人愿意的可降级转入。
第六条 第二学期转专业学生第二学年起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 取,第三、四学期转专业学生第三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2.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三 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 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3.一、二年级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4.一、二年级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经所在学院审核,接收学院对 其创业情况、专业特长、学业能力等综合水平考核同意后,可以申请转入 创业领域相关专业。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 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近专业就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者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申请跨招生录取学科类别转专业的学生。
3.以特殊招生形式(含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教育单招本科、专升本、 定向生、委培生等)录取的学生,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 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5.按大类招生且已专业分流后的学生。
6.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 7.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8.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或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以及因自身学 习、违反纪律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
9.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10.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学生要慎重对待转专业,应提前充分了解拟转入 专业要求的学习基础、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设置、毕业要求、 就业方向等信息。确需转专业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二、三、四 学期的第十五周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本 科生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主要依据或佐证材料。
第十条 所在学院审查推荐。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 审核,详细了解每位学生的转专业动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经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院长签署审核意见,第二、三、四学期第十六周 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审批表、转专业学生汇总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初审。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将符合 基本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转交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评价。
1.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制定转专业接收标准和考核评价方案,明确接收 的基本标准、拟接收人数及考核的时间、方式,在第二、三、四学期第十 八周组织考核小组完成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方案提前一 周在本学院网站主页公布。
2.考核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对转入专业的学习基础、禀赋、潜质、特长。 对申请转入师范类专业的学生,还须考查学生的从教意愿和教师职业技 能,接收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进入师范专业。
3.考核评价形式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转入学生人数确定,可笔试、 面试(含实践操作)。笔试要成立命题组,严格组织考试过程,密封试卷、 流水阅卷。面试或实践操作须由本专业三名以上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考核 过程要公平公正,过程材料存档备查。
4.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各专业可接收数量确定拟 接收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 接收学生名单、考核评价方案及总结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复审与批准。
1.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考核评价材料进行 复审,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合格名单在教务处网页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向省教育厅报送转专业名单,待教育厅 审核通过后,向相关学院及学生出具学籍异动通知单。
2.学生凭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出(入)手续,到转入专 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开始参加转入专业的各种教学活动。
3.相关学院做好学生学籍及成绩等有关材料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 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同一学院内转专业按本章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章 转入学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 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七条 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转入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应向学 生说明专业修读要求,确保其顺利过渡、适应新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 读全部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予以 认定,对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 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未修读的课程应重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