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职业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昭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确保教学管理正常秩序的同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二级学院转入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三年制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修读满一学期;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在满足第三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有成效的,转专业更有利于个人发展和就业(应提交3年内其专长领域内省级及以上获奖证书等);
(三)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申请保留学籍后复学,因学校已无原所学专业对应年级接收,可申请转入同类、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六)创业休学复学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退役复学学生需提供退役证明;创业休学复学的学生需提供以法人身份注册的工商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公司每月运营情况等证明材料,提供创业休学期间获得的奖励或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一)转专业学生不符合转入专业在当年招生计划中对报考学生有文史类、理科类或三校生类别明确限制要求的,不得申请转入;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三)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不能和其他普通专业互转;
(四)五年制专科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非合作办学专业;不同合作方办学专业不得互转;
(六)单独招生学生仅在当年单招招生计划专业内转专业;(七)已有转学或转专业经历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八)处于休学期或保留学籍期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九)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大一学年第二学期。
第八条 转专业办理流程:
(一)制定考核方案: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原有学生数和教学资源情况,制定相关专业的转入考核方案(方案包括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限额数、考核方式、录取条件等),上报教务科进行公示。
(二)学生提出申请:有转专业意向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填写《昭通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附件)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转出学院。
(三)转出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符合性审核,并汇总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交教务科。
(四)教务科审核:教务科完成所有转专业学生的转入资格审核工作,并汇总交到转入学院。
(五)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转入学院依照转入专业考核方案安排考核工作,并将考核合格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和名单提交教务科。
(六)教务科公示:教务科汇总各学院考核合格的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提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七)教务科发放转专业通知书。学生持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转入学院报到(逾期视为放弃),并按照转入专业的缴费标准缴清学费。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做好相应交接工作。
(八)各二级学院将转出、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汇总上报教务科,教务科及时变更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数据,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完成相关学生的学籍异动处理。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六)转专业条件的,可在申请复学时,同步办理转专业手续。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签字同意,经教务科审批,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转入新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资格的取消
第十条 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至被批准并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在转专业期间,出现期未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在转专业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转入新专业报到后,转专业学生原进校时编订的学号不变,学院、专业、班级做相应变更,转入学院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完成学生证更换。
第十二条 转入学院负责对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进行核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转入学院做好学生成绩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帮扶学生制定修读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修改并执行。